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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房价涨跌不得超15%!

橙子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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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原创 资讯 郴房网整理 浏览:8071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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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不标示价格、标价混乱、虚构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透明现象饱受诟病,严重损害着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套路”已引起监管层的关注和重视,6月20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一则《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具体要点如下: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商品房实际售价以备案价为基准

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5%


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地段、品质、配套等因素自行确定“一房一价”并上报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网签交易价格以备案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能超过15%


不得有低价倾销、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明码标价、不实行“一套一标”、无预售证销售、标价之外违规收费、价格欺诈、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是规范商品房价格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方面,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备案价格制度,客观上规范了房企的经营行为,促使房地产市场往价格透明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明确提醒告诫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不得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能够使低价倾销、不明码标价、不“一套一标”等伎俩无处遁形。


此举对于规范郴州市商品房销售、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长足发展意义重大。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上下滑动查看原文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行业协会: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相关解读》(郴政办发﹝2020﹞32号)的规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标价工作应当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备案价格制度


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地段、品质、配套等因素自行确定“一房一价”并上报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网签交易价格以备案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能超过15%。


三、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违规销售;

(五)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价外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或者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八)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

(九)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十)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来源: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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